股利政策
股东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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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利政策系依公司章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依下列顺序分派之:
- 第十九条之一: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依法缴纳税捐,弥补累积亏损后,再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本公司实收资本额时,得不再提列,其余再依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盈余,并同累积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拟具盈余分配议案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全部或一部,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应由股东会决议; 以发放现金为之由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告股东会。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采剩余股利政策,视公司目前及未来之投资环境、资金需求、国内外竞争状况及资本预算等因素,兼顾股东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等。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余提拨不低于百分之十分配股东红利,其中发放现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度发放现金及股票股利合计数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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